設立管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的目的是 (a) 制定並向董事會 (以下簡稱「董事會」) 推薦一套適合公司的企業管治準則,(b) 確定有資格成為董事會成員並符合董事會核准標準的個人,建議董事會在下一屆股東年會上選出董事候選人,以及 (c) 協助董事會監督企業責任和可持續性政策和計畫,以及 (d) 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評估。
委員會應由三個或更多個董事組成,所有董事應均為董事會根據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有限責任公司規則確定的獨立董事 (受此類規則允許的任何例外情況以及此類機構授予的任意豁免約束)。委員會主席和成員應每年由董事會任命。空缺應由董事會任命之人填補,並且董事會可以撤銷委員會任意成員之資格。委員會應有權將本章程規定之任何委員會職責或責任委託給至少由一位委員會成員組成的子委員會。
委員會應有權自行決定僱用可協助其充分履行職能的外部法律顧問、專家和其他顧問,包括僱用和終止用於確定董事候選人的搜尋公司,以及核准此類搜尋公司的費用和其他僱用相關事項的唯一權力。
董事會核准時間:2019 年 8 月 7 日
設立執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的目的是在董事會會議間期代表董事會 (以下簡稱「董事會」) 行事。
委員會應由三個或更多個董事組成,大部分應為董事會根據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NASDAQ」) 獨立性定義規則確定的獨立董事。委員會主席應由首席執行長擔任。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每年應由董事會根據管治委員會的推薦任命。空缺應根據管治委員會的推薦由董事會核准填補,並且董事會可以撤銷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資格。
委員會擁有董事會的全部權力,以下權力除外:
董事會核准時間:2015 年 2 月 4 日
設立薪酬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的目的是 (a) 執行與公司高層薪酬相關的董事會 (簡稱「董事會」) 職責和 (b) 根據適用法律和法規,制定薪酬委員會報告,以納入公司的委託聲明書。委員會應與公司股東溝通公司的薪酬理念、政策和方案。
委員會應由三個或更多個董事組成,均應為 (1) 董事會根據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適用上市規則」) 規則確定的獨立董事 (受此類規則允許的任何例外情況以及此類機構授予的任意豁免約束),(2) 滿足「適用上市規則」可能不時要求的對委員會成員的此類其他資格要求,且 (3) 符合經修訂的 1934 證券交易法 (簡稱「法案」) 發佈的「規則 16b-3」中的「非員工董事」定義的資格。任何符合經修訂的《1986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簡稱「法典」) 第 162(m) 條之規定的「基於表現」的薪酬,且於 2017 年 11 月 2 日之前所授予的獎勵的績效判定,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委員會成員確定,相關成員均應符合該法案第 162(m) 條下定義的「外部董事」資格。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每年應由董事會根據管治委員會的推薦任命。董事會應根據管治委員會的推薦核准填補職位空缺,並且負責撤銷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資格。
委員會應有權將本章程規定之任何委員會職責或責任委託給至少由一位委員會成員組成的子委員會。
前述內容不限制依據任何薪酬或福利計劃或委員會為任何薪酬或福利計劃管理員的範圍內,依據計劃條款授予委員會作為該等計劃管理員的任何授權。委員會還可於《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將授予股權獎勵的權限授予一名或多名公司高層職員 (不同於在「法案」第 16 條的約束下授予該獎項時,授予董事會成員或由董事會指定為高層職員職位的個人獎勵)。
委員在考量此類獨立因素後,還可能會在「適用的上市規範」或適用的 SEC 規則的要求下,全權酌情決定保留或採納薪酬顧問、法律顧問或其他顧問的建議,以在薪酬委員會決定是否必要或合適時協助做出決定,包括僱用和終止用於協助評估董事、CEO或其他資深高層的薪酬的唯一權力。委員會應直接負責任何薪酬顧問、法律顧問或委員會留任的其他顧問的任命、薪酬及其工作的監督,包括核准薪酬顧問、法律顧問或顧問費及其他留任任期。公司應提供適當的自己,由委員會決定,用於向任何顧問、法律顧問或委員會留任的其他顧問支付合理的薪酬。
董事會核准時間:2019 年 2 月 14 日
設立審計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的目的如下:
委員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組建由一個以上成員組成的子委員會並向其授權,包括授予審計和允許的非審計和稅務服務的預核准權力,但此類子委員會授予預先核准權力的決定應在下次定期召開的會議上向全體委員會報告。
董事會核准時間:2019 年 5 月 2 日